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朱月雲  


                    送達代收人  鄭建松  住苗栗縣○○鎮○○路000號
被  上訴
即  原  告  尚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所為113年度訴字第5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陸仟零玖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6,09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前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
(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違約金

750,000元
2
利息
750,000元
112年3月1日
113年7月31日
(1+153/365)
5
53,219元
合計
803,2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