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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廖逸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4,3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83%計算,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簽訂貸款契約書。被告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原告借款255,018元及相關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二)被告於110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3%計算,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簽訂貸款契約書。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原告借款227,176元及相關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三)被告於111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3%計算,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簽訂貸款契約書。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原告借款397,252元及相關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四)被告於112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簽訂貸款契約書。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原告借款365,876元及相關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五)被告於112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3%計算,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簽訂貸款契約書。詎被告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原告借款399,006元及相關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六)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支付命令異議狀陳明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語,但未提出任何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15至69頁)。又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狀陳明: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語。惟並未具體說明係何種爭執,致本院無從為任何查核其所述之爭執是否屬實,足認被告前開所辯,尚無可採。是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附表編號1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第3條第1項約定:借款利率按乙方(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5.090%浮動計算;附表編號2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第3條第1項約定:借款利率按乙方(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6.590%浮動計算;附表編號3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第3條第1項約定:借款利率按乙方(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利率6.290%浮動計算;附表編號4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第3條第1項約定:借款利率按乙方(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9.290%浮動計算;附表編號5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第3條第1項約定:借款利率按乙方(即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利率5.590%浮動計算;附表編號1至5之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五章第1條第1項第4款約定:立約人對「國泰世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第2條第1項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依該筆借款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予「國泰世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有前揭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在卷可憑。查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已如前述。則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一、利息: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被 告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5,018元
廖逸平
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3%
002
227,176元
廖逸平
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33%
003
397,252元
廖逸平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3%
004
365,876元
廖逸平
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5
399,006元
廖逸平
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二、違約金: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被 告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55,018元
廖逸平
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227,176元
廖逸平
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397,252元
廖逸平
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365,876元
廖逸平
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5
399,006元
廖逸平
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