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嘉容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294建號建物(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於112年9月12日所為之
贈與行為及同年9月25日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97,661元,未高於欲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7,6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050元,扣除上訴人前繳4,965元,尚應補繳8,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