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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賴俊宏 
            賴書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聲請合法所須具備之程;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俊宏、賴書能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40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聲請費,經本院於113年5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7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