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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1年7月2日夜間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P0000000M將兩名6歲以下子女託付不任者照顧;111年7月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PP0000000遭相對人母責打致右手臂後方有兩處瘀青,聲請人派社工到場評估,相對人家親友系統皆無法協助照顧相對人,聲請人評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於111年7月4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繼續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持續提供家庭處遇服務和親子會面概況詳見安置評估報告,考量相對人需要建安全的照顧環境及穩定適切的照顧互動,相對人母有加重詐欺罪判決5個月有期徒刑,尚未決定要入監服刑或易科罰金,其無法提供和發揮妥當之照顧能力,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考量,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0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128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表示同意安置,並表示開心,相對人父入獄,相對人母即將入獄,其支持系統無意願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故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將相對人自113年7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