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設苗栗縣○○市○○路0號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CPP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月7日接獲通報,相對人母因竊盜、毒品、洗錢等刑事案件遭新竹及苗栗地檢署發布通緝在案,警員於執行勤務期間盤查確認身分後將相對人母通緝到案,然相對人母拒絕攜相對人入監服刑,因此通報聲請人評估安置,聲請人派員訪視,又連繫其他親友無法協助照顧相對人,加上經與相對人母會談得知其將厭惡相對人生父情緒轉嫁至相對人身上,因此不願照顧相對人,期待出養,故聲請人於113年1月7日緊急安置相對人。安置期間服務評估略以:㈠因案二兄祖父協助相對人母繳納罰金,故相對人母於113年5月17日提前出獄,聲請人多次聯繫相對人母並約定訪視,當天至案家未遇相對人母,其表示因案二兄祖父要求,相對人母近期皆於新竹南寮居住,尚無法返家會談,故改約000年0月00日下午3點;㈡社工提醒相對人母訪視時間,其又表示因案二兄之祖父要求,故攜案二兄至基隆親友家聚會,無法配合訪視,相對人母多次爽約係因無法見到相對人而無意願配合,聲請人於113年6月5日上午9點安排親子會面,案外祖母準時抵達,然相對人母攜帶案二兄遲至10點抵達;㈢相對人母近期與案二兄之父討論監護權轉移及後續照顧,相對人母將工作時間難安排、照顧壓力重等歸咎於案二兄依賴程度高,聲請人另提供幼兒園及相關經濟扶助等資訊,相對人母雖應允社工之提議,但仍未有實質行動,評估相對人母親職能力不佳、意願反覆,且無法穩定配合家庭處遇,相對人如返家有遭受冷落及疏忽照顧之風險。綜上所述,相對人母出獄後聯繫不易且多次爽約,雖口頭上有接返意願,但無實際作為,又頻繁攜案二兄北上,親密關係複雜,長期仰賴他人提供經濟支持而無穩定工作收入,且相對人手足疫苗缺漏嚴重、親職能力、照顧量能不足,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及維護相對人的權益,相對人有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2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出獄後,雖表示願意配合社工處遇,且有接返子女之意願,但多次爽約家訪、親密關係複雜,經濟上長期仰賴同居人,親職能力亦不足,故宜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