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之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CA00000000F、CA00000000M會掌摑或持物品責打相對人,因相對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且親屬資源薄弱,經訪視知悉相對人父母疑似有施用毒品情形,相對人父脾氣暴躁曾對相對人母及相對人不當施暴情形,故開案提供服務;105年12月12日再度接獲通報,相對人弟嗆奶窒息入院治療,經醫院診察發現其腦部有液體,經引流手術有積水及些許積血情形,但其術後未有改善導致器官衰竭於105年12月12日逝世,評估相對人受虐風險高,故聲請人於106年1月11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聲請繼續安置
迄今。
(二)安置
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略以:1、相對人父母生活現況:相對人父於113年6月3日再次入獄服刑,未向社工透漏為何入獄,僅知刑期約5個月。相對人父仍逃避與社工談話,訪視當日仍未見相對人父;相對人母雖較配合社工,但受限於自身能力,無法撼動相對人父,家庭處遇服務仍無法順利進行。2、親子會面情形:113年4月30日及同年5月21日,提供親子會面服務,相對人父母與相對人互動狀況尚可,相對人母會主動關心相對人,相對人父較不會主動表達,但並不會拒絕和相對人互動。3、相對人近況:相對人5月在學校的行為問題逐漸減少,助教老師也較少反應相對人的行為問題,相對人有明顯的進步。4、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母及相對人都同意安置。
綜上所述,相對人端午節連假返家團聚,遭相對人父管教責打,聲請人依法裁罰
親職教育課程,考量相對人領有身障證明、年幼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現階段需要更多的照顧技巧、陪伴與教導,然相對人原生家庭有所限制,相對人父情緒控制能力不穩定,相對人父母對於特殊兒少認知不足,照顧知能不足,
相對人父母親有資源薄弱,能提供協助有限,相對人此時返家將面臨較大的照顧風險。為維護兒少權益,相對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7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137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屬多重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無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人父有不當體罰,相對人母又無
保護能力,相對人父雖目前入監服刑,但5個月後出獄,後續父母親職能力有待觀察,故現階段不宜返家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將相對人自113年7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