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M為相對人CP00000000之母,CP00000000GF為相對人外祖父,相對人母目前精神、經濟狀況不穩定,110年
迄今共7次成人保護通報紀錄,患有憂鬱症,精神狀況較不穩定,在相對人面前有自殘行為,相對人母目前由相對人外祖父協助媒合工作及就醫,相對人母情緒不穩定時相對人外祖父需協助阻止相對人母做出殘行為並暫時代替照顧相對人角色,但年輕時因車禍左手截肢,目前身體狀況不佳,患有心臓病需定期服藥追蹤,相對人發展遅緩,需定期接受療育課程,然相對人外祖父照顧能力有限,故無法長期照顧相對人,聲請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依同法第56第1項向本院聲請緊急安置,並依同法第57條定聲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相對人母自訴因家暴原因而偕同相對人搬回苗栗居住,其患有多年憂鬱症但未服藥,近期精神狀況越來越失控,無法照顧相對人,甚至有傷害相對人的念頭,故暫時委託相對人外祖父協助照顧,但相對人外祖父身體狀況亦不佳,無意願照顧相對人,希望
出養相對人。相對人母曾有三段婚姻皆因家暴
離婚,結束第三段婚姻後,即偕同第一段婚姻所生之相對人返回苗栗居住,113年3月搬遷至高雄,聲請人於113年3月20日函請高雄市政府協助訪視相對人母,了解其目前整體生活狀況及後續照顧計畫。
綜上所述,相對人母目前精神、經濟、生活狀況尚不穩定,無法提供相對人
適切的照顧,且過往情緒失控時恐有傷人疑慮,另相對人為發展遲緩,須長期接受療育課程,盤點相對人家其他親屬資源,尚無人可協助,
綜上,為維護相對人權益,請求准予延長安置
相對人三個月等語。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3號民事裁定。
(二)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與相對人母均表示同意本件聲請,不需見法官或向法官表達意見)。
三、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
非虛,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將相對人自113年7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