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9-7/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旨揭個案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在師長的陪同下至尖山所報警,聲稱相對人父於同年月日出監,要求相對人需聯繫相對人父女友並將其帶回,否則將對相對人不利,後續訪視相對人也明述過往不當對待情狀,可預見相對人父對相對人的不利行為可能性高,為維護相對人照顧與安全權益,
  於112年10月23日依同法第56條聲請本院繼續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初始安置時與相對人父關係破裂,然在家處社工同理之下,相對人父漸漸的能談及自身感受以及管教方式等,關係漸有改善;於113年6月18日有進行親子會面,相對人父特別準備披薩等食物與相對人分享,過程中仍需社工協助引導,親子間才會有較多的
  對話,但此緊張的關係已較過往和緩許多,並預計於113年7月18日帶相對人返家探視親友,並與相對人父一同準備午餐,藉以增加互動的機會。相對人父親責意識顯僵化、固著,在處遇過程中已慢慢的鬆動、軟化,較能接受不同的教養觀念,然受限個性,仍有較衝動、挑釁的言語,尚須持續示範與重塑。相對人父雖表述如果相對人想回家就回來,不想回家就繼續安置,然從與相對人父的會談中可以知悉仍期待接返相對人,也願意為了接返相對人配合親職教育課程;相對人對於返家亦有意願,然過往負向經驗使其亦於親子會面時向相對人父坦述還需要一點時間準備;相對人目前就學與生活狀況穩定,安置端也給予充足且彈性的受照顧空間,已確定高中就讀的學校,將持續與照顧者確認暑期生活安排。相對人父態度漸有鬆動,尚待持續的家庭工作與時間證明相對人父的改變,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考量,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0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142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表示同意安置,相對人父教養觀念已慢慢鬆動,但仍有較衝動、挑釁言語,尚需時間漸漸改變,而相對人對返家也逐漸有意願,但仍需時間重建父子關係,故建議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