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延長
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到校被發現臉上有多處擦、挫傷,相對人反應為相對人繼母CA00000000SM處罰所致,疑似有遭受過當管教情事;聲請人派員訪視,摘要如下:113年4月24日14時到校訪視,相對人左臉頰、左眼皮、右臉頰、額頭等部位有明顯擦傷。相對人主述113年4月23日上課前因不想上課有鬧脾氣、不配合之舉,相對人繼母於同日接送相對人下課返家後(約17時30分)先將相對人推倒在地並跨坐在其身上,一手壓制雙手,一手持彩色筆,朝相對人臉部「處罰」,致相對人臉部多處擦傷,且同住之相對人父CA00000000F、相對人祖父在旁目睹經過卻無出面阻止相對人繼母之保護作為。評估同住家屬無相關保護作為,且不確定是否有相關親屬資源可以提供相對人
適切保護、照顧。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之考量,
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於113年4月24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本院繼續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
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父躲避酒駕入獄執行,與相對人繼母、相對人祖父搬離原居
住所,目前於新竹居住,尚不確定生活、工作狀況。相對人父雖來電聲請人表示欲安排探視相對人之意願,但都未曾積極安排,僅在113年7月15日在聲請人積極安排下才進行第一次會面。相對人繼母與相對人母安排過兩次親子會面,平日不定期致電聲請人瞭解相對人狀況。相對人繼母表示離開原住所後與相對人父在新竹租屋,多次勸導相對人父至地檢署報到完成刑期並配合社政及早將相對人接返。然相對人父不但逃避甚至成日飲酒,酒後對相對人繼母出氣及
騷擾等精神暴力舉動,相對人繼母不
堪其擾已搬離新竹。另相對人繼母未
收養相對人、無監護權,較無積極處理相對人事務之態度。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考量,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143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對於現階段住寄養家庭無意見,但希望返家。相對人多次受父親及繼母管教過當,安置期間,相對人父自述經濟、生活狀況漸入佳境,
惟其生活狀況之穩定度仍待觀察。又相對人母、繼母雖表示有意願接返相對人,但無積極作為,評估相對人暫無妥適之照顧資源,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
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