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設苗栗縣○○市○○路0號
相 對 人 CP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C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B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A、CP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下稱案大姊)一家為警政協尋人口,警方於本縣找到案主一家然未見CP00000000B(下稱案兄)蹤影,CP00000000M(下稱案母)原稱案兄於109年6月不見,後坦承案兄已往生,警政介入調查,CP00000000BF(下稱案父)、案母涉嫌重大刑案,當日即需偵訊、收押等司法程序,致案大姊、相對人等無人照顧,聲請人乃於000年00月0日下午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等,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報告略以:㈠案母於112年2月至000年0月間轉換4次工作,目前從事餐飲業,假日偶會兼職清潔工作,案母此次更換工作係因認為相較過去工作性質,對於餐飲熱忱較有意願,現薪資約3萬元,於店休時段接返案大姊到店照顧,銜接晚間的工作時段;㈡案大姊與案母113年6月搬遷至新竹居住,於早上開店前接返案大姊到校上課,於6月中案母以摩托車壞掉、協助開店、身體不適為由,導致案大姊有頻繁請假紀錄,能力有待加強;㈢案母與主責社工於113年6月21日至臺中監獄公務接見,案父表示預計10月底出獄,但尚未有正式公文通知,案父母已協議後續照顧安排以竹南為主,案母會更換工作至園區,案大姊維持原學校就學,故變動性大,尚未穩定。綜上所述,案母雖積極配合家庭處遇、親子會面與案主手足進行互動及關心近期生活狀況,但考量自身照顧能力、經濟狀況,案父出獄時間未定,照顧安排並非故意延宕,故持續確認案父刑期、假釋結果及雙方之出養意願,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等3個月等語。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1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雖母親積極配合處遇,會面互動狀況佳且關心未成年子女,但父親出獄時間未定,母親自身之親職能力、經濟狀況尚需時間穩定,故現階段宜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