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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S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S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S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接獲通報,相對人SP00000000、SP00000000S疑遭哥哥SP00000000B有不當性對待。經校訪相對人,本次為第二次通報,前次通報已由本院進行審理,而此次通報業於112年5月17日完成減述作業程序,為避免相對人持續遭受不當對待,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57條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SP00000000F目前工作穩定,且與相對人母SP00000000M接返意願高,仍有居家空間議題尚待處理,且無其他宜親屬可協助照顧相對人。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權益,考量相對人返家風險性高,缺乏保護因子,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安置機構安置服務計畫。
(五)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因經通報遭哥哥性猥褻而受安置,相對人及其父母雖均期待返家,並漸能配合社政處遇,然居家空間改善議題仍待處理,返家仍有風險,目前已安排相對人返家會面,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母積極配合家庭處遇,家裡環境清潔度提升,期待相對人盡快返家,惟親職能力仍需持續提升,居家空間仍需持續改善,相對人哥哥SP00000000B有多起少年行,目前於本院執行保護管束,身心亦需持續治療輔導,且相對人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有發展遲緩之情形,仍有定期就醫、早療、復健之必要,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同意延長安置,並以書面陳述意見,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