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D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B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主 文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父母涉及相對人兄死亡之刑案,當日面臨偵訊、收押等司法程序,又相對人大姊未依規定就讀國小,身上有責打傷痕,相對人二姊及三姊預防接種缺漏,且相對人父母有獨留子女情形,爰於同日依同法第56、57條規定聲請鈞院安置。同年月24日聲請人再獲通報,相對人母於當日產下相對人,考量相對人母長期仰賴相對人父,經濟狀況不穩定及親屬資源匱乏,又涉及相對人兄之刑案,恐未能滿足相對人發展需求,爰於110年11月26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大姊於112年8月22日結束安置,由相對人母接返照顧,相對人母於112年2月至000年0月間轉換4次工作,目前從事餐飲業;相對人母與大姊於113年6月遷往新竹居住,6月中起相對人母以機車壞掉、協助開店、身體不適為由,頻繁向學校請假,能力有待加強;相對人母於113年6月21日至台中監獄接見相對人父,相對人父預計同年00月出獄,雙方協議後續以居住竹南為主,相對人母會更換工作,相對人大姊維持原學校就學,相對人生活面臨變動,尚未穩定。綜上所述,相對人母積極配合處遇、親子會面與相對人手足互動,但自身能力及相對人父出獄時間未定,對於相對人出養意願亦需持續確認,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使相對人有更完善返家生活及學習適應需求,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利保障法第57條,狀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94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在監,預計113年00月出獄,目前相對人大姊、二姊已返家,父母未來能否穩定生活及照顧未成年子女,仍待相對人父出獄觀察,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
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
,考量相對人父在監,相對人二名手足已先行返家,相對人母之親職能力及經濟能力雖有進步,但照顧量能可否負荷,能否給予相對人妥適照顧有待評估,相對人父可否如期出獄,其親職能力及工作穩定度,亦待社政單位後續處遇觀察,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母同意安置,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為未滿3歲之嬰幼兒,欠缺到庭陳述之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