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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P0000000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3月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母CPP0000000M因毒品案通緝及持有毒品案遭警方逮捕,另相對人外祖母有輕微失智,無法照顧相對人,聲請人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調查,經查相對人年滿8歲,與外祖母相依為命,然相對人外祖母有輕微失智及罹患糖尿病,生活自理能力不佳,需仰賴長照體系服務,又相對人大多需仰賴教會、學校班導師等資源,且相對人母因毒品案勒戒,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聲請人依同法第56條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請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等語。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處遇,情形略以:相對人母現因吸毒需再勒戒半年,且相對人外祖母原租屋處因未繳租金,房東不願繼續出租,由苗栗縣政府社福中心社工協助更換新租屋處居住,然社福中心社工近期考量相對人外祖母多次跑出家門迷路,且身心耗弱,遂自113年5月安排入住護理之家至今。安置期間,協助相對人與相對人母以書信往來,聯繁親情,另於113年3月21日與社福中心社工安排相對人與相對人外祖母親子會面。相對人雖親屬多,然現階段無親屬資源願意照顧相對人。綜上所述,相對人母現因吸毒勒戒,過往亦鮮少照顧相對人,親屬關係薄弱,又現階段相對人年幼,需有穩定有利之照顧資源,為提供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其權益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個案及法定代理人代號真實姓名對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三)少年保護個案安置評估表。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同意接受安置,且表示不需要見法官,亦無需向法官表示意見)。  
三、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另相對人母表示希望能攜相對人參與監獄懇親會,考量相對人略為懂事,恐影響其對母親形象,與相對人母於監獄會面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