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
主管機關,於民國112年3月7日接獲學校通報:相對人於同年3月6日傍晚遭相對人父脫光衣褲、用藤條責打,造成臉部、身體、四處紅腫、瘀青、挫傷,相對人母為視障人士,其他同住家人亦無提供
適切保護。聲請人派社工到場評估,相對人父拒絕家庭處遇,且表達不願再照顧相對人,相對人家無其他親友系統,聲請人評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於同年3月7日下午16時40分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相對人在案,前開安置
期間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相對人父無法控制自身情緒、提供相對人適切教養,安置
迄今仍排斥家庭處遇服務、無法進一步討論,親職表現消極,而同住家人無力處理相對人生活照顧與行為問題,亦無其他親屬資源,照顧資源匱乏。相對人現階段發展需要健全的照顧環境及穩定適切的照顧互動,然相對人父母無法提供和發揮妥當之照顧能力,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99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179號調查報告
略以:未成年子女曾於106年9月4日至111年8月17日被安置於寄養家庭。返家後,未成年子女因行為議題遭父親管教過當,再次被安置。安置後,未成年子女父母不配合社政處遇,無意接返未成年子女,亦未申請會面。
未成年子女之其他親屬無意協助。綜合上述,未成年子女無妥適之支持系統,建議
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