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P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P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1月7日接獲通報,相對人母因竊盜、毒品、洗錢等刑事案件遭新竹及苗栗地檢署發布通緝在案,警員於執行勤務期間盤查確認身分後將相對人母通緝到案,然相對人母拒絕攜相對人入監服刑,因此通報聲請人評估安置,聲請人派員訪視,又連繫其他親友無法協助照顧相對人,相對人母將厭惡相對人生父情緒轉嫁至相對人身上,因此不願照顧相對人,期待出養,故聲請人於113年1月7日緊急安置相對人。安置期間服務評估略以:㈠113年7月18日安排上午9時30分親子會面,相對人母未依約抵達且經主責社工致電確認相對人母剛從新竹出發至會面地點,另攜相對人二兄共同前往,路途間因相對人二兄躁動行為使安全帽脫落,故於後續路段相對人二兄皆未配戴安全帽至會面地點,整體遲到一小時;㈡相對人母聯繫不易且於113年8月16日親子會面未出席,社工頻繁聯繫相對人母申辦相對人長兄及二兄就學事項並提供幼兒園及家扶經濟扶助應備資料供參考,相對人母未理會且無實際作為,對於相對人及長兄之照顧並未關心;㈢社工與相對人外祖母確認會面時間為113年9月30日,前期多次與相對人母聯繫未果且未回電,於113年9月24日聯繫相對人母會面時間,對此相對人母表示近期相對人二兄之生父家中事項繁忙,無法參與相對人會面,另關心生活狀況,相對人長兄及二兄就學、相對人母工作、相對人接返計畫皆無作為,對於相對人母目前實際住處不詳,未能掌握相對人母實際生活狀況。綜上所述,相對人母照顧重心落在相對人二兄身上,對於相對人及長兄鮮少關心生活狀況,親子會面、就學、工作皆未有實質作為,又聯繫不易多次爽約,無法掌握相對人母實際生活狀況,為保護相對人生命、身體或自由及維護相對人的權益,相對人有安置之必要,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母雖表示欲至本院陳述意見,經本院定於113年10月28日行訊問程序,
惟相對人母經
合法通知,未於訊問
期日到庭,經本院當庭撥打相對人母手機,亦轉接語音信箱,無法聯繫相對人母,有本院送達回證、
訊問筆錄在卷
可憑。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母聯繫不易,又時常因故缺席
會面交往,社工無法掌握其行蹤,建議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