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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A00000000到校被發現臉上有多處擦、挫傷,相對人反應為相對人繼母CA00000000SM處罰所致,疑似有遭受過當管教情事;聲請人派員訪視,摘要如下:113年4月24日14時到校訪視,相對人左臉頰、左眼皮、右臉頰、額頭等部位有明顯擦傷。相對人主述113年4月23日上課前因不想上課有鬧脾氣、不配合之舉,相對人繼母於同日接送相對人下課返家後(約17時30分)先將相對人推倒在地並跨坐在其身上,一手壓制雙手,一手持彩色筆,朝相對人臉部「處罰」,致相對人臉部多處擦傷,且同住之相對人父CA00000000F、相對人祖父在旁目睹經過卻無出面阻止相對人繼母之保護作為。評估同住家屬無相關保護作為,且不確定是否有相關親屬資源可以提供相對人切保護、照顧。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之考量,依同法第56條規定於113年4月24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本院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父躲避酒駕刑期,搬離原居住所至新竹市居住。原本與聲請人約定8月8日安排親子會面,但8月3日相對人父出席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當日晚間在新竹市住所被逮捕,目前於新竹監獄服刑,預計於114年1月出監。相對人繼母7月份與相對人父分居後搬至桃園市居住,自述予相對人母一家四人同住,後續因相對人母入獄,自行搬出獨自在外租屋,目前搭乘火車通勤到竹南鎮上班。相對人繼母分別於9月5日、10月9日申請親子會面,雖多次表示有意接回相對人,然相對人繼母對於聲請人相關處遇皆無法配合,如:未出席過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未辦理收養相對人事宜、未積極處理與相對人父離婚事務,對於處理相對人事務態度較消極,僅透過親子會面與相對人親情維繫。
(三)相對人母原定9月5日與相對人繼母與相對人親子會面,但當日無故未到,亦無法聯繫上。另相對人母於10月初主動向聲請人表示有案件需要服刑1年6個月,但未透露相關案件資訊。經聲請人查詢社政政比對資訊系統,相對人母業於113年10月4日入桃園女監執行。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205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希望住在寄養家庭等母親來接其返家;相對人多次受父親及繼母管教過當,安置期間,相對人父之生活狀況未穩定,又於113年8月入監;相對人母
  則於113年10月入監;相對人繼母雖表示欲接返相對人,然無實際作為。評估相對人暫無妥適之照顧資源,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