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C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B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A、CP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4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下稱案大姊)一家為警政協尋人口,警方於本縣找到案主一家然未見CP00000000B(下稱案兄)蹤影,CP00000000M(下稱案母)原稱案兄於109年6月不見,後坦承案兄已往生,警政介入調查,CP00000000BF(下稱案父)、案母涉嫌重大刑案,當日即需偵訊、收押等司法程序,致案大姊、相對人等無人照顧,聲請人乃於110年11月4日下午8時緊急安置相對人等,並聲請繼續安置在案。安置期間進行家庭處遇服務,報告略以:㈠案父於113年10月21日出監,經同年月25日電聯案母確認現況,案父於同年月22日至24日攜案母、案大姊回高雄親友家聚會,且於竹南簽訂租屋處,並協助照顧案大姊及接送就學事宜,減輕案母照顧壓力;㈡與學校導師確認案大姊就學狀況,過往案母常因身體不適、交通問題、開店原因等頻繁替案大姊請假,案父出獄後案大姊就學狀況尚屬穩定,未有缺曠,另案母表示案大姊現與案父互動狀況尚佳,未有不妥;㈢案母工作預計於10月底離職,線周五晚上下班後會至竹南與案父、案大姊共同生活,已安排113年11月8日與案二姊、案主、案弟至苗栗縣政府親子會面,可察案父出獄後積極接返案主手足及穩定生活之態度。綜上所述,案父已出獄並積極打理案家生活,案父母規劃未來將搬回竹南生活及工作,評估案父母工作尚未穩定,且案家多名手足,照顧量能尚未成熟,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請求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等3個月等語。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㈠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㈡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㈢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㈣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父親甫出獄,已積極打理家庭生活,但目前工作尚未穩定,因本件未成年子女眾多,社工安排逐個子女漸進式返家,故現階段宜延長安置。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實,相對人確有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1.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
2.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