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A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
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0、CA00000000-0、CA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8日接獲通報,相對人遭到疏忽照顧,聲請人與相對人父母擬定照顧改善計畫,但無法落實。113年5月1日聲請人前往案家評估相對人狀況,相對人感冒一週,且反覆發燒,相對人父母未及時帶往就醫,且因熱水器壞掉放任相對人洗冷水澡,相對人健康及醫療嚴重疏忽,聲請人於同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安置確定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母生活狀況尚待穩定,113年8月27日相對人父來電表示相對人母企圖自殺未果,經社工關心,相對人母不願說明,於同年9月2日晚間,經警員來電表示相對人父與友人同車遭警方查獲毒品,遭警方逮捕;CA00000000-0、CA00000000-0有迫切早療需求,CA00000000-0有嬰幼兒照顧需求,相對人父母現況無法滿足,欠缺照顧能力,為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
相對人因父母疏忽照顧經安置,安置期間相對人父母離婚,相對人母無業,現懷有胎兒,預產期為113年12月,相對人父處遇態度較為積極,但經濟及住所環境尚未穩定,暫不適合接返子女,其他親屬無意願照顧,無妥適支持系統,建議延長安置,由縣政府持續處遇。四、
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母經濟不穩定,親職能力低落,且有疏忽照顧之情事,復無其他支持系統,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父雖不同意安置,但案家於111年6月6日受婚姻暴力通報,111年12月5日受兒少保護通報,111年12月12日及112年12月14日受脆弱家庭通報,113年4月8日聲請人再度接獲通報,社工訪視處遇期間,相對人父母怠於妥善照護相對人,任令相對人發燒多日、尿布發臭,足認家庭功能並非穩定,且安置期間相對人父母已離婚,相對人母預計於000年00月生產,是否有足夠照顧量能,仍尚待觀察,相對人父雖處遇態度較為積極,然親職、經濟能力均待改善,考量相對人均為未滿3歲之嬰幼兒,顯無自我保護之能力,且身心狀況尚待觀察,宜否返家仍需聲請人續為追蹤,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年幼而無表達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