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D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B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聲請人獲通報,相對人母於當日產下相對人,考量相對人母長期仰賴相對人父,經濟狀況不穩定及親屬資源匱乏,又涉及相對人兄之刑案,恐未能滿足相對人發展需求,爰於110年11月26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於113年10月21日出監,相對人父於同年月22日至24日攜相對人母及相對人大姊回高雄與親屬聚會,並協助照顧相對人姐及接送就學事宜,減輕相對人母照顧壓力;相對人母預計於同年10月底離職,週五晚上下班後會至竹南與相對人父、相對人大姊共同生活,已安排同年11月8日與相對人及相對人二姊、三姊親子會面。綜上所述,相對人父已出獄,並積極打理家庭生活,相對人母規劃未來搬回竹南生活及工作,但相對人父母工作尚未穩定,且有多名未成年子女,照顧量能尚未成熟,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使相對人有更完善返家生活及學習適應需求,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利保障法第57條,狀請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
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父甫出獄,已積極打理家庭生活,但目前工作尚未穩定,因
本件未成年子女眾多,社工安排各子女漸進返家,故現階段宜延長安置。
四、
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父甫出監,相對人一名手足已先行返家,相對人母之親職能力及經濟能力雖有進步,但照顧量能可否負荷,能否給予相對人妥適照顧有待評估,相對人父之親職能力及工作穩定度,亦待社政單位後續處遇觀察,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為未滿3歲之嬰幼兒,欠缺到庭陳述之能力,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