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 年11月15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
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F為相對人CP00000000之父,相對人在住家附近的便利商店遭相對人父酒後情緒失控施暴,造成相對人耳後頭骨紅腫、脖子泛紅和數條明顯抓痕、以及手臂抓痕滲血等,經民眾報案,故緊急通知聲請人評估安置。
安置期間處遇略以:CP00000000M為相對人CP00000000之母,雖與相對人父重新協議,由相對人母行使負擔相對人親權,但對於與相對人互動聯繫轉為消極和不回應,無法有明確的照顧準備計畫及相關作為;相對人父因管教相對人情緒起伏大,有至身心科就診,拒絕與相對人會面,於相對人監護權改由相對人母任之後,不願再與相對人有聯繫。綜上,相對人父母無法提供
適切照顧,其他親屬亦無法提供協助,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聲請鈞院准許延長安置
相對人三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略以:相對人表示同意安置,但仍希望未來能回歸正常生活,會再與母親與繼父多熟悉彼此,討論就學規劃,不願一直被安置等語;相對人母表示同意安置,因家庭因素無法負擔相對人學費、生活費。 (五)經相對人及母到庭表示意見,因母仍稱目前無接返相對人之能力,相對人瞭解情況後亦同意本件延長安置。
三、綜合前開事證,
本件聲請人之主張非虛,相對人確有延長安
置
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將相對人自113年11月15日起延長安置
3個月。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