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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G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
  年11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民國111年7月1日聲請人接獲相對人祖父CA00000000GF來電求助期待聲請人協助出養相對人CA00000000,經聲請人派員訪視得知相對人祖父健康狀況不佳,須定期回診追蹤,又無其他親屬可協助,故開案提供家庭處遇服務。處遇期間,相對人父CA00000000F於112年5月12日入監服刑,刑期7年10月,相對人母CA00000000M長年行蹤不明,多筆毒品前科,又相對人祖父年邁難以再照顧相對人,且經確認父系親屬系統均無意願協助照顧,故聲請人於112年8月22日上午10時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父現於台中監獄服刑中,刑期尚有7年餘;相對人母仍遭通緝、行蹤不明;相對人祖父年邁身體狀況不佳,難以負擔照顧之責,加上相對人疑似有智能障礙及過動症照顧不易。綜上所述,考量本案無親屬照顧資源,又相對人尚年幼且身心狀況需安全穩定之照顧環境,為維護相對人權益,依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相對人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項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
  第220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表示想住在寄養家庭,同意安置;相對人父入監服刑、母失聯,無法照顧相對人,又相對人祖父身體狀況不佳、無力照顧,其他親屬亦無願意照顧相對人,未來預計出養,故建議延長安置相對人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