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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5月26日接獲通報,相對人CP00000000F因通緝遭警方查緝到案,相對人CP00000000為中輟失蹤兒少由新北市政府通報協尋。相對人父因通緝帶相對人藏匿行方、未讓相對人就學,刻意逃避各網絡單位訪視追蹤,難以確認相對人受照顧情形,相對人父因詐欺案件遭移送,相對人年僅7歲無自我照顧保護能力,相對人父亦無親友資源可協助照顧相對人,聲請人依同法第56、57條規定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鈞院聲請繼續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略以:  
  相對人父在監服刑中,後續照顧計畫待相對人父出監並有穩定工作後再另行規劃,相對人父之親屬皆暫無意願協助照顧
  相對人。
(三)綜合上述,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向本院聲請准予延長相對人等三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五)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附設苗栗縣私立聖方濟育幼院照顧服務計畫。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230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表示想念父親,但仍接受安置,相對人父已入監服刑,相對人父系親屬、相對人母均無
  協助照顧意願,故現階段不宜返家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認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仍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