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
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M為相對人CP00000000之母,CP00000000M單獨行使負擔相對人
親權,因CP00000000M入監服刑,將相對人交由其阿姨照顧,相對人阿姨於照顧
期間曾不當對待相對人,且威脅一同自殺,致相對人心生恐懼,自行至竹南家扶中心求助,
嗣聲請人派員調查得知,相對人母預計於113年9月26日出監,相對人阿姨無意願繼續協助照顧相對人,故聲請人於113年9月10日下午21時依法緊急安置相對人,並依法聲請繼續安置在案。
二、處遇期間服務情況略以:相對人母於113年9月25日出監,過往皆是仰賴他人支應及相關社福補助維生,且於113年10月11日搬遷至新竹市,目前居住及經濟狀況均不穩定,無力負擔照顧相對人之責,其亦自述目前無工作,經濟不穩定,暫時無法接回相對人。另相對人年紀尚小,且有過動症狀,須接受醫療資源,為保護相對人之權益,依法仍有延長安置3個月之必要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66號民事裁定、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三)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及相對人母均同意接受本件安置,且表示不需要見法官,亦無須向法官表示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必要,聲請人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