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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相對人母CA00000000M出監後,雖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然相對人母在監長達近8年,又過往有使用毒品狀況,評估相對人母復歸社會穩定自身生活仍須時間,又相對人長年未由相對人母扶養,且親屬間關係較為衝突,相對人、相對人母親子關係仍有頗大修復空間,評估現階段相對人難以返家,聲請人依同法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16時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請繼續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處遇略以:(一)相對人母原於新竹市助潔環保有限公司上班,認為來回奔波造成生活上不方便及逃避與案二姨間法律賠償事項,故於113年4月轉換至大千醫院清潔工作,對於接返案主之態度,案母均以經濟尚未穩定,未能完善照顧案主生活起居為由拒絕案主返家。(二)相對人母與相對人二姨間之民事賠償案,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母需以財產或薪水1/3每月償還相對人二姨,相對人母得知其目前工作不能以現金發放薪水後,即辭職轉換工作,未有清償意願。(三)聲請人於113年8月27日召開親屬會議相對人母缺席,對相對人後續照顧事宜態度消極,僅認為相對人之親權不該判給相對人二姨,然未有實質作為,自113年7月今皆未與相對人會面。(四)相對人母生活狀況不易追蹤,親密關係複雜,與男友有製毒及金錢往來行為,後續疑似需入獄服刑,且近期沉迷變賣古董交易,有陷入詐騙之虞。綜上,顯見相對人母對於相對人未來生活及身心發展均未有實際規劃目標,相對人亦無意願與其母生活,聲請人後續將協助相對人聲請停止親權案件。基於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發展需求,依同法第57條定,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相對人希望可以繼續住阿姨家到18歲;相對人與其母均表示不須見法官,或向法官表示意見。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