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O074185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T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之
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於112年12月29日受理兒保通報,相對人母CT0O074185M患有梅毒未積極治療、孕期未定期產檢,明顯忽視相對人健康,致相對人出生後垂直感染梅毒機率高,又家中環境髒亂不利相對人成長,且相對人母有疏忽照顧相對人姊之紀錄,故新竹縣政府於113年1月2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延長安置,
嗣新竹縣政府於113年7月4日函請聲請人,依據衛生福利部「跨轄區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權責分工及合作處理原則」接回個案管理權,經聲請人訪查相對人父CT00000000F已遷居本縣滿6個月,故於113年7月12日接返相對人安置於本縣緊短家庭並接續處遇。
二、安置
期間處遇略以:相對人父有意願接返相對人,但因工作轉換至桃園,且因案須服勞動役一年,未能配合訪視,與相對人會面期間攜多名女性友人一同前往,且撥打視訊電話給其他未到場之女性友人觀看會面情況,對於相對人返家照顧計畫僅表示皆由相對人繼祖母協助;相對人父母
離婚後鮮少聯繫,相對人母因害怕相對人父對其施暴,無意爭取相對人監護權,對於相對人之照顧較為消極;相對人繼祖母照顧相對人意願尚高,評估家中環境及照顧管教方式,可給予相對人良好生長環境,目前尚在討論過年漸進式返家事宜;
綜上所述,相對人父雖有接返意願,但生活不穩定且無實際作為,易因工作及服勞役影響會面及訪視,將照顧相對人之責轉嫁予相對人繼祖母,目前對於相對人繼祖母接返相對人事宜尚需討論安排,基於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請依法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以維其權益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
繫狀況表。(相對人未滿一歲,無法表達是否想跟法官見面或是否想對法官表示意見;相對人父與繼祖母均同意本件聲請,表示待其等做好準備再接返相對人。)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主張
非虛,相對人確有
延長安置必要,聲請人之請求符合
法律規定,准許
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五、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