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美琪
被 告 元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915元(283,674+8,241=291,9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惟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者,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
原告之訴訟費用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暫徵第一審裁判費1,067元(3,200×1/3=1,0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67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