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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慧芬
張宏臺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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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