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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詹小萍 
被      告  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一全 


被      告  王慧芬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