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少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壹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0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日以民事
起訴狀(本院卷第11至15頁;下稱起訴狀)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41萬6,061元,及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0六計算之利息,借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本院卷第11頁),且起訴狀
繕本連同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已經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前送達被告,有本院113年11月12日送達證書(本院卷第71頁)、113年11月13日送達證書(本院卷第73頁)各1份在卷
可稽。原告又於113年11月18日以民事補正狀(本院卷第63頁)修正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此應僅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
乃屬合法。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查就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本院前已
合法通知被告,如前所述,被告卻未遵期到場,且依卷內事證,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本院卷第80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徵信營造公司)前於111年5月5日與伊簽立授信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就伊於授信額度內開發保證書事項,倘因徵信營造公司未為完全履行致伊墊付款項,徵信營造公司願立即如數償還,並支付自伊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墊付日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及給付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共通條款第2條第3項、特約條款第4條)。徵信營造公司又邀被告陳少君擔任系爭契約之連帶
保證人。
嗣因徵信營造公司就伊簽發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之國立清華大學(下稱清華大學)「大禮堂增改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未為完全履行,致伊依系爭保證書於113年5月29日墊付9,000萬元(即系爭工程之預付款)與清華大學,且徵信營造公司現仍有本金3,441萬6,061元未依約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系爭契約為請求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復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別規定明確。另連帶保證人,即屬民法第273條
所稱之連帶債務人,債權人自得直接對之為履行債務之請求(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2381號判決意旨可以參考)。
㈡
上揭原告所主張事實,有系爭契約影本(本院卷第19至27頁)、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本院卷第29頁)、清華大學113年4月29日清營繕字第1139003277號函影本(本院卷第31、32頁)、系爭保證書影本(本院卷第33頁)、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本院卷第35頁)、原告之基準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本院卷第37頁)、原告113年5月29日匯款回條聯影本(本院卷第65頁)、清華大學113年6月29日清營繕字第1139004944號函影本(本院卷第67頁)各1份附卷
可佐,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系爭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遲延利息、違約金,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