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何采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於民國112年9月5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2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3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03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