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陳竹林所有如附表
所載股票遺失,該股票由聲請人單獨
繼承,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6月1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6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載
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
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12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
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