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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鄧原豪即瑞士烘焙屋



代  理  人  鄧卉妤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1月3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於113年1月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7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鄧原豪即瑞士烘焙屋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銀行公館分行
112年9月30日
30,776元
AA4014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