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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7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權判決。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1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000000-0
普通股
1
86

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8NZ-0000000-0
普通股
1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