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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曾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10月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2227-1
1
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