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大樹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奕  
代  理  人  林家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3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竹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13年4月5日
18,200元
CHA009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