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八八九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三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
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
爰依
前揭法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