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學源
相 對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
所載關於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止
按月於每月二十八日,分十八期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捌元,最後一期給付參仟伍佰貳拾肆元,以上
分期給付方式,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於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之
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勞資爭議須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
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4年1月7日經苗栗縣政府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63,330元,
惟相對人於給付第一期3,518元後,尚有59,812元未為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提出苗栗縣政府114年1月7日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
上開苗栗縣政府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其調解結果欄記載:「相對人自114年2月28日起至115年7月28日於每月28日,分18期給付(給付起
迄日及金額明細,詳如附件一明細),以上分期給付方式,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其中相對人應給付原告之金額依附件一所示為63,330元,並經本件雙方及調解委員簽名確認,此有上開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
可憑。是
兩造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本件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金額3,518元,尚有59,812元未為給付,有聲請人存摺內頁明細在卷
可稽,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執行調解方案,
核與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聲請強制執行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