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學源  
相  對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參拾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月於每月二十八日,分十八期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捌元,最後一期給付參仟伍佰貳拾肆元,以上分期給付方式,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於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壹拾貳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勞資爭議須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14年1月7日經苗栗縣政府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63,330元,相對人於給付第一期3,518元後,尚有59,812元未為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提出苗栗縣政府114年1月7日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苗栗縣政府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其調解結果欄記載:「相對人自114年2月28日起至115年7月28日於每月28日,分18期給付(給付起日及金額明細,詳如附件一明細),以上分期給付方式,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其中相對人應給付原告之金額依附件一所示為63,330元,並經本件雙方及調解委員簽名確認,此有上開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憑。是兩造已就調解方案達成一致協議,兩造間之勞資爭議調解即已成立。又本件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金額3,518元,尚有59,812元未為給付,有聲請人存摺內頁明細在卷可稽,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執行調解方案,核與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聲請強制執行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