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吳兆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564,795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9,707元(計算式:564,795元+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44,91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3,143元(計算式:9,430元1/3=3,1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