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杜品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強制執行程序係為達清償債務、滿足
債權為目的,故
債權人因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所為債權移轉命令發生爭執,而提起訴訟者,其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利益即係債權獲得清償,是應以其可獲得清償之債權額為其
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依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5858號移轉命令,將訴外人何駿昇對被告之薪資
報酬等給付予原告,其目的係為受償對於何駿昇之新臺幣(下同)230,000元及
執行費1,840元債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1,840元(計算式:230,000元+1,840元=231,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
二、被告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