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徐慶耀
被 告 銓興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9,589元,係本於給付工資、
資遣費之請求,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10元,
惟依前開規定,
本件係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3元(計算式:2,410元1/3=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銓興鋼鐵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新嘉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