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李炳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62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為請求給付加班費之爭議,因加班費為延長工時中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待給付,
核屬因給付工資涉訟,有
上開規定之
適用,應暫免徵裁判費用三分之二即12,856元【計算式:19,284元×2/3=12,85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28元【計算式:19,284元-12,856元=6,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