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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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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      告  劉祐丞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加班費及利息共新臺幣(下同)52萬7,330元,第5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萬7,330元【計算式:52萬7,330元+10萬元=62萬7,3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但加班費527,33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727元【計算式:7,090元×2/3=4,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663元【計算式:8,390元-4,727元=3,6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40萬9,206元
(13萬868元
+27萬8,338元
=40萬9,206元)
1
利息
13萬868元
107年5月24日
114年7月21日
7+59/365
5%
4萬6,862元
2
利息
27萬8,338元
109年6月8日
114年7月21日
5+44/365
5%
7萬1,262元
小計
11萬8,124元
合計
52萬7,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