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羅世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吉舍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