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孫庚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毅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2,349元,係本於給付工資之請求,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
惟依前開規定,
本件係因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82,3491/3=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