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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葉忠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項請求「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就聲請人所告發相對人汪詩海違規翻閱科長桌面文件事件之調查過程及懲處結果,向聲請人以書面方式進行說明」,另「應立即提出並實施具體有效之內部管理方案」,其請求未明確主張欲法院所加以裁判之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基礎,亦非適於強制執行,則聲請人聲請調解之程式,已有不備,惟非不能補正,應依上開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暨所依據之法律條文。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