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陳家鈞
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達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積欠工資、
資遣費差額及未休假之特別休假工資共新臺幣(下同)600,83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0元【計算式:8,130元1/3=2,7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達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