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劉家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秝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東秝國際有限公司積欠工資共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3元【計算式:4,360元1/3=1,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東秝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