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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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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劉丞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王昭文律師
            鄭宇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