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徐尉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
全部,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但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746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述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為憑。故依上開法文,
上訴人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限期命補正後
猶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