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怡興
蔡忠清
一、
債務人蔡忠清、蔡怡興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66,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蔡怡興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蔡忠清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18萬1,22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蔡怡興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6萬6,600元整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忠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25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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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